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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负责吗

发布时间:2026-08-2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孩子在学校受伤,学校是否担责,需依据法律明确责任归属。我国《民法典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损害责任承担有具体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”此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,学校需自证已尽职责,否则担责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条: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该条款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需孩子方证明学校未尽职责,学校才担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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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学校受伤后,可能面临法律风险,以下举例说明:
1、学校以“已尽管理职责”为由拒担责。若孩子在学校活动中因调皮脱离老师视线受伤,学校若能提供活动前安全教育、活动中监管(如足够老师看护)等证据,可能以“已尽职责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。
2、赔偿金额协商不一引发纠纷。若孩子受伤严重,医疗费、护理费等费用高昂,家长索赔与学校愿付金额差距大,协商难一致,可能引发赔偿纠纷,影响赔偿款及时到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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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学校受伤,责任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,并非所有受伤学校都需担责,核心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。
-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(不满8周岁):学校期间受伤,推定学校有过错,需担责;但学校能证明尽到职责的除外。
-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(8-18周岁):学校未尽职责致伤,需担责。
- 学校以外第三人致伤:由第三人担责;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补充责任,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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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学校受伤时,以下特殊情形会影响学校责任认定:
1、孩子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伤。如攀爬危险区域、违反安全纪律冒险,可能减轻或免除学校责任,学校仅在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责。
2、第三人侵权致伤。若因其他学生侵权(如推倒、殴打),由第三人主要担责;学校未尽管理职责(如未及时制止),承担相应补充责任,范围依过错程度定。
3、不可抗力致伤。如地震、雷击等自然灾害,且学校已采取合理保护措施、尽到管理职责,学校无需担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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