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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世的人要抽地吗?新出生的给不给地?

发布时间:2026-07-1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二轮土地到期延长30年“死不减生不添”的直接回复,可依据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的具体条款进行法律分析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,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,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;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,草地、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。该法第十六条明确,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,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。因此,二轮土地到期延长30年期间,承包主体是“农户”而非单个成员,去世人员的承包权益由农户内其他成员延续,新出生人口作为农户成员共享现有承包地,故“死不减生不添”符合法律对农户承包主体及承包期延长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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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轮土地到期延长30年的“死不减生不添”原则并非绝对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:1.承包合同有特殊约定:若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“成员去世后发包方有权收回对应土地”或“新出生人口可新增土地”,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。这种情况下,“死不减生不添”原则不适用,承包地的调整需依据合同条款。2.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特别决议:若村集体通过合法程序召开成员大会,决议对承包地进行调整(如因自然灾害导致土地毁损需重新分配),则可突破“死不减生不添”原则。此时,土地调整需符合法定程序,且需报乡镇政府批准。3.国家政策调整:若国家针对土地承包政策出台新的规定(如因乡村振兴需要调整承包地),则需按新政策执行,原“死不减生不添”原则可能因政策变化而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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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轮土地到期延长30年期间,部分农户可能因对政策理解偏差出现错误操作,以下是常见的错误行为:1.自行分割承包地给新出生人口:部分家庭认为新出生人口应单独分地,便自行划分承包地,这违反了“生不添”原则,可能导致土地纠纷。2.主动交回去世人员的承包地:部分农户误以为去世人员的土地需收回,主动将土地交回发包方,实际上只要农户仍有成员,土地应继续由家庭承包。3.拒绝参与村集体承包期延长登记:部分农户未及时配合村集体完成承包期延长的登记手续,可能导致承包权益无法得到官方确认,影响后续权益维护。若您对自身操作是否合法存在疑问,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,避免因错误操作损害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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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二轮土地到期延长30年中去世的人是否抽地、新出生的是否给地的问题,核心遵循“死不减生不添”原则。二轮土地到期延长30年期间,去世的人不抽地,新出生的不给地。1.若承包家庭中有人去世:只要该家庭仍有其他成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继续承包经营,发包方不得收回去世人员对应的土地份额,土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。2.若新出生人口加入承包家庭:在延长的30年承包期内,发包方不新增土地给新出生人口,家庭承包地面积保持原有规模不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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